(2016)渝0235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周定洪与云阳县江口镇人民政府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定洪,云阳县江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4567号原告周定洪,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姜斌,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原告之夫。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江口镇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繁荣街,组织机构代码:00865765-6。负责人李保宣,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文术,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定洪与云阳县江口镇人民政府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定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定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周定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春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