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马某诉咸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1民初425号原告马某,女,初中文化,生于1991年10月11日,甘肃省成县农民。被告咸某,男,小学文化,生于1992年5月16日,甘肃省成县农民。上列原告马某诉被告咸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