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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行终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章雪涛与绍兴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雪涛,绍兴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923号上诉人章雪涛,男,194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绍兴市人民政府。上诉人章雪涛诉绍兴市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行初1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章雪涛上诉称,其于2001年发现房产面积与实际不符,即去绍兴市房管处要求纠正,绍兴市房管处纠正了11.71平方米,仍有37.76平方米得不到纠正。该房产是其父章善根留下的,在1965年国家私房改造后留房面积187平方米,但现有房产证的面积错误,这是行政部门的错误,不是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个人房地产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予以立案。本院认为,根据章雪涛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曾于2011年以绍兴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1965年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其父留房面积为187平方米。但绍兴市人民政府1991年7月18日给其房产证登记面积149.24平方米(其中11.31平方米系2002年后更正),房产证面积登记有误,诉请撤销该房产证,变更面积为187平方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章雪涛的起诉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期限,以(2011)绍越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章雪涛不服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浙绍行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章雪涛再次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华锋代理审判员  路 遥代理审判员  李竺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