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栋、上官贤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栋,上官贤丽,姜万青,顾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1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4788318-6,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驰杰,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顾栋,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上官贤丽,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姜万青,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顾颖,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栋、上官贤丽、姜万青、顾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欠债较多,个人房产都已抵押银行贷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2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