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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科农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章劲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省科农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章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益阳大道4号鑫天国际商务公寓八楼。被执行人湖南省科农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沅田路108号。被执行人章劲华,男,本院在执行(2015)沅民二初字第539号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科农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章劲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湖南省科农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章劲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1280000元,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科农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章劲华尚欠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2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科农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章劲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2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刘   翀执行员 吴 俊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