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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3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乾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乾源建材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914号原告深圳市乾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河大厦B栋706。法定代表人王强。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三环1566号。法定代表人赖杰。原告深圳市乾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乾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乾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89元,减半收取为7994.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  卫  新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壬贵(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