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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罗永祥与严立勇、郭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祥,严立勇,郭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164号申请人:罗永祥,居民。被申请人:严立勇,居民。被申请人:郭蓉,居民。申请人罗永祥与被申请人严立勇、郭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永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严立勇、郭蓉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罗永祥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485号沁园春御院小区xx栋xxx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永祥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严立勇、郭蓉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被告严立勇、郭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思人民陪审员 吴修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