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行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环威投资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环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42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环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28楼。法定代表人:张赛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燕,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环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威公司)因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2行初230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环威公司上诉称,天津市人民政府曾对环威公司2003年信访进行过专项调查,并作出结论《关于对香港南华公司土地纠纷的调查报告》。现环威公司依法要求天津市人民政府按已有结论履行法定职责,不是重复信访。一审裁定将环威公司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查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认定为信访,系严重事实认定错误。环威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天津市人民政府邮寄了《依法查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但天津市人民政府收到后未作出任何答复,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认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环威公司诉请判决被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不合法并应依法作出书面答复,判决被起诉人按《关于对香港南华公司土地纠纷的调查报告》纠正土地非法出让行为并立即查处主要责任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本院认为,环威公司诉称,向天津市人民政府邮寄了《依法查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关于对香港南华公司土地纠纷的调查报告》纠正土地非法出让行为并依法查处相关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天津市人民政府至今未予答复,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环威公司因此提起本案诉讼。《关于对香港南华公司土地纠纷的调查报告》系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根据市长批示向市长作出的调查报告。因该调查报告涉及信访事项,环威公司提出《依法查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亦属信访行为,故环威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请求涉及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环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涛代理审判员 杨德润代理审判员 黎志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