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宵月、孟树立、孟林、孟森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丰宁满族自治县拆迁办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宵月,孟树立,孟林,孟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裁 定 书(2016)冀0826行初14号起诉人林宵月。起诉人孟树立。起诉人孟林。起诉人孟森。2016年10月8日,本院收到上述四起诉人的行政案件起诉状,起诉状称2013年12月,县政府收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白塔村土地时,未按起诉人实际家庭人口4口人支付补偿款,少给3口人补偿款共计71.285万元。所以诉请丰宁县人民政府、丰宁满族自治县拆迁办支付起诉人土地补偿款71.28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起诉县级人民政府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按照级别管辖本案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林宵月、孟树立、孟林、孟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建龙审判员 白少川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雪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