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谭世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世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55号罪犯谭世金,绰号“谭金娃”、“金金”,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四川省罗江县人,汉族,初中毕业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1)中江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世金犯抢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至2027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未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德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8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谭世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谭世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世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世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6年4月18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龚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