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王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止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明,王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2执8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明,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1月25日,甘肃省张掖市人,教师,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王安民,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户,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本院在执行张建明与王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内2922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安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建明借款及利息1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66.00元、承担执行费2173.49元。现因被执行人王安民经我院多方查找下落不明,且我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安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集 灿审 判 员 额尔登其木格代理审判员 武 晓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包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