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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湖南华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唐美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湖南华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唐美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215号原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368号BOBO天下城23楼房。法定代表人:周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位安,公司员工。原告:湖南华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路8号(湖南出版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黄楚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公司员工。被告:唐美华,女,1965年10月14号出生。原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湖南华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美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两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2、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日,原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美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被派遣至湖南华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合同约定2016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红海公司在唐美华年满五十周岁且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与唐美华的劳动关系。原告不服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唐美华均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唐美华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原告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该案应由先受理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