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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石慧与黄宏昭、鲍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慧,黄宏昭,鲍旭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1558号原告石慧,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张珉(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圣瑞敕(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宏昭,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鲍旭红,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慧诉被告黄宏昭、鲍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慧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54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石慧负担。审 判 长  朱若君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徐 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娄移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