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神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罗丹华、缪晗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神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丹华,缪晗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92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神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罗丹华,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缪晗翚,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神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罗丹华、缪晗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丹华、缪晗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5000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罗丹华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五四北延伸段秀峰路末端东南侧香山春天9#1401单元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榕房预YR字第12217**号),但该房产难以变现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罗丹华、缪晗翚在银行、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福安市车辆管理所无其他可处理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5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程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