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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遂溪县遂城镇火车站村铸犁经济合作社与郑宏辉、湛江市泰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溪县遂城镇火车站村铸犁经济合作社,郑宏辉,湛江市泰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遂溪县正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195号原告遂溪县遂城镇火车站村铸犁经济合作社,所在地:遂溪县遂城镇铸犁村。法定代表人江梅,村长。委托代理人袁扬召,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郑宏辉,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湛江市泰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湛江市椹川大道中46号(市电冰箱厂内)。法定代表人朱燕银。被告遂溪县正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遂溪县遂城镇遂海路4号。法定代表人钟王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所在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法定代表人何晓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溪县遂城镇火车站村铸犁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郑宏辉、湛江市泰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遂溪县正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遂溪县遂城镇火车站村铸犁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溪县遂城镇火车站村铸犁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原告遂溪县遂城镇火车站村铸犁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卢 乐人民陪审员 吴 晓人民陪审员 何翠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