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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刘凯与郭利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郭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1983年3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郭利,女,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00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