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终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德盈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德盈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1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德盈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法定代表人:李德光,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德盈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程光毅代理审判员 陈 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天栋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