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徐亮与王艳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亮,王艳军,王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651号申请人徐亮,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担保人朱敏,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王艳军,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王苹,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亮与被申请人王艳军、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亮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艳军、王苹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朱敏自愿提供其名下的鲁DZXX**号轿车一辆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亮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朱敏名下的鲁DZXX**轿车一辆,查封期限至年月日;二、冻结被申请人王艳军、王苹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至年月日。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徐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