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58405843、5845、5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玉芳、刘玄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芳,刘玄,刘雅萍,李德珍,周芳霞,梁梅,杨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58405843、5845、58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芳,女,汉族,1996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申请执行人:刘玄,女,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刘雅萍,女,汉族,1993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申请执行人:李德珍,女,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南漳县。申请执行人:周芳霞,女,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康乐县。申请执行人:梁梅,女,汉族,1970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杨俊红,女,黎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芳、刘玄、刘雅萍、李德珍、周芳霞、梁梅与被执行人杨俊红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俊红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地标又一层广发证券五楼美容仪器设备一批【详见鹏信咨询字[2016]第2816号评估报告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俊红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地标又一层广发证券五楼美容仪器设备一批【详见鹏信咨询字[2016]第2816号评估报告书】,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涉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字体设置黑色审 判 长 林立兴审 判 员 苏志康代理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顺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