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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州三涛机电五金有限公司与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苏州三涛机电五金有限公司,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村。法定代表人:郑锡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三涛机电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城北西路1599号E2幢313室。法定代表人:林潞,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锡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三涛机电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涛公司)及原审被告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民初3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丰裕公司上诉称:在本案中,丰裕公司发函承诺债务在前,而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涛公司签订付款协议在后,因此该管辖约定对丰裕公司是由约束作用的,况且债务的实际履行人是丰裕公司,如将本案交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届时将不利于丰裕公司参与庭审,同时将严重损害丰裕公司的合法诉权利益。故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在相城区,对此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丰裕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嘉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