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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4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宋耀西与郯城县庙山镇吕村村民委员会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耀西,郯城县庙山镇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964号原告:宋耀西,男,194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郯城县庙山镇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姜涛,村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耀西与被告郯城县庙山镇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耀西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达南地北节六十亩地的承包费2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宋耀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郯城县庙山镇吕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达南地北节六十亩地的承包费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彤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