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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0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帐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0执98-2号申请执行人:吉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8日,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5日,系某中学教师。本院在执行吉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自觉履行案件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存款2050元强制划拨,现本案案件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淳化县某信用社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