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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春霞、范恒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春霞,范恒钧,范红卫,侯林楠,赵瑞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金初字第00079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东环路***号。代表人周恒新。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霞,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告范恒钧,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范红卫,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区。被告侯林楠,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赵瑞祥,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春霞、范恒钧、范红卫、侯林楠、赵瑞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9月27日书面通知原告七日内缴纳公告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7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樊媛媛审 判 员  曹君萍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亚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