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左某某、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左某某,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2民初593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左某某,男。被告刘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左某某、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左某某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现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曹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致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