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3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洪建东与汪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东,汪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152号原告:洪建东。被告:汪靖。原告洪建东诉被告汪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洪建东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洪建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建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建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戴媛媛书 记 员 韩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