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烟台天宏厦工机械销售修理有限公司与徐建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天宏厦工机械销售修理有限公司,徐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61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天宏厦工机械销售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922号。法定代表人:孔建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延飞,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建荣,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天宏厦工机械销售修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建荣名下的鲁Y×××××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之日的三十日��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兴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