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4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宪元与黄庆雷、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宪元,黄庆雷,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4339-1号原告:陈宪元,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黄庆雷,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汶上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玉宏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号。原告陈宪元诉被告黄庆雷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黄庆雷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黄庆雷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留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