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乌海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乌海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303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法定代表人朱杰,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图雅,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磊,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科员。被执行人乌海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文体中心楼。法定代表人胡忠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人防罚决字[2015]第3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1、所欠人防易地建设费246.875万元;2、行政处罚10万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人防罚决字[2015]第3号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人防罚决字[2015]第3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钢审 判 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王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