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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四川汇富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汇富建材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304号原告:四川汇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城西工业园汉晨路标准厂房9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8581287-5。法定代表人:华成强,总经理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胜,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组织机构代码:79687955-8。法定代表人:雷慕为,法务部长。原告四川汇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汇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汇富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汇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6,452元,减半收取3,226元,由原告四川汇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浪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