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民申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綦江县河东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綦江县河东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申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綦江县河东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巨龙商业城。主要负责人:游达,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妮娟,女,系该分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强大应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綦江县河东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5)綦法民初字第09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强大应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认为:强大应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大应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