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吕燕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燕君,朴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176号申请执行人吕燕君,女,1970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朴洋,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吕燕君与朴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4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朴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燕君偿还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四千元;被告朴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燕君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二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九十五元,由原告吕燕君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朴洋负担四千五百四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朴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吕燕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朴洋,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朴洋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申请人吕燕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朴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06执2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