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彦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彦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6民初845号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育才家园居住小区1号底层商服公寓楼01单元公寓330。法定代表人杨洪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男,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杜彦国,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彦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彦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杜彦国向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2015年物业费1858元及滞纳金1797元,共计365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杜彦国是大庆市大同区梧桐苑小区6号楼4单元301室的业主,该房屋面积为85.56平方米。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杜彦国提供物业服务,但2014年和2015年,被告杜彦国拒绝交纳物业费。被告杜彦国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28日,被告杜彦国与大庆市星星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了协议,此后被告杜彦国开始接受大庆市星星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2015年7月7日,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做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大庆市星星物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杜彦国作为大同区梧桐苑小区6号楼4单元301室的业主,应交纳物业费的面积为85.56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每平方米为10.86元。2014年、2015年,被告杜彦国拖欠物业服务费1858元。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物业服务义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期间为被告杜彦国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杜彦国应向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故对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杜彦国支付2014年、2015年物业服务费18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杜彦国支付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108元。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彦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858元、滞纳金108元,合计1966元;二、驳回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杜彦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春梅附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