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郭光全申请执行郭光明、谢靖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执9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光全,谢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981号申请执行人:郭光全,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委托代理人:郭光明,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谢靖,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郭光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靖支付其借款1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靖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在银行的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由于该账户余额不足,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征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