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长岭县惠邦电脑商店与被告白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XX电脑商店,白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106号原告长岭县XX电脑商店。经营者:刘XX,男,1988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白XX,男,3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XX电脑商店与被告白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岭县Xx电脑商店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瑜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