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0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山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高唐风光发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高唐风光发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王辉,陈凤莲,王军,王湘飞,唐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0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聊城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爱君,董事长。被执行人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高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唐风光发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高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辉,男。被执行人陈凤莲,女。被执行人王军,男。被执行人王湘飞,女。被执行人唐立江,男。山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高唐风光发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王辉、陈凤莲、王军、王湘飞、唐立江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凤莲有房产两套(房产证号:01××72、01××2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凤莲的房产两套(房产证号:01××72、01××29)。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以上查封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