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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行审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泉坤、卢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泉坤,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523行审147号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一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何泉坤。被申请执行人:卢红。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卫计征字(2016)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何泉坤、卢红缴纳社会抚养费35234.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6日作出安卫计征字(2016)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征收决定书认定:二被申请执行人未婚同居,于2014年10月22日在安吉县XX医院生育一子,身体健康,生育时,男方已满法定婚龄,属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生育第一胎后满六个月仍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女方未满法定婚龄,属未满法定婚龄生育,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五项之规定,国家统计局安吉调查队公布的2013年度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7617.00元,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何泉坤征收社会抚养费8808.50元;对被申请执行人卢红征收社会抚养费26425.5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35234.00元。决定书送达后,二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二被申请执行人下发了安卫计征催字(2016)第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二被申请执行人仍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征收决定书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安卫计征字(2016)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二被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5234.00元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祥人民陪审员  汪佳琪人民陪审员  朱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应亚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