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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8民初1463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被告杨某,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亚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1年生育一男孩,名为杨大乐,现已成年。婚后发现被告赌博成性,经原告多次规劝,被告没有丝毫悔改,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均因孩子年纪小而撤诉。现孩子已结婚成家,没有后顾之忧,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为杨大乐,现已成年。2016年8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称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认可没有婚前个人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庭审中,原告称,婚后经常打架争吵,双方无法沟通,被告经常赌博打架,双方没有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每天都在上班挣钱养家,原、被告一直在一起居住,原、被告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原、被告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庭审中,被告称被告挣的工资均交给原告,具体数额不清楚,原告质证称为儿子结婚花掉了。庭审中,被告称有一笔夫妻共同债权:魏村东街杨双龙1年前向原、被告借款3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质证称借的是原告姐姐的钱,并非原、被告的。原、被告双方就自己的主张和辩解在举证期间内均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沟通,化解矛盾,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原、被告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在举证期间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芹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