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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进国与陈星、邵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国,陈星,邵春兰,邵鹿,廖月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721民初1565号原告:陈进国,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010。被告:陈星,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099X。委托代理人:邵春兰,女,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1028,系被告陈星妻子被告:邵春兰,女,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1028。被告:邵鹿,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0997。被告:廖月连,女,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1122。委托代理人:邵鹿,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0997,系被告廖月连丈夫。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进国诉被告陈星、邵春兰、邵鹿、廖月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文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陈星、邵春兰多次向原告陈进国借款共1600000元,并由被告邵鹿、廖月连作保证担保,三方于2016年5��1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陈星、邵春兰未依约还款。经催收无果,原告陈进国于2016年9月1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陈星、邵春兰偿还原告借款1600000元;二、被告陈星、邵春兰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按每月32000元,从2016年7月10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64000元);三、被告邵鹿、廖月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星、邵春兰、邵鹿、廖月连共同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陈进国,于2016年10月9日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尚欠利息,2016年10月15日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尚欠利息,2016年10月30日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尚欠利息,2016年12月30日偿还借款1200000元并支付尚欠利息,其中利息以尚欠的总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7月10日起计至还清全部借款为止;二、如果被告陈星、邵春兰、邵鹿、廖月连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还款付息,则原告陈进国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陈星、邵春兰、邵鹿、廖月连共同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三、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陈进国不得再就本案纠纷向被告陈星、邵春兰、邵鹿、廖月连主张任何权利;四、本案受理费49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944元,由被告陈星、邵春兰、邵鹿、廖月连共同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璐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