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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何泽波与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泽波,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财保65号申请人何泽波,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光耀,湖北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海口二路18号(11)。法定代表人付存友。申请人何泽波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430,000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申请人何泽波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泽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萍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