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6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刘学伟与王金刚、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伟,王金刚,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524号原告:刘学伟,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王金刚,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临港工业区1号。法定代表人:彭文成,总裁。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法定代表人:赵立新。原告刘学伟与被告王金刚、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伟撤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后为320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张 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