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7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萨祺拉与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祺拉,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7422号原告:萨祺拉,女,1998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莉娟,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嘉逸大酒店三层。法定代表人:韩喜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来,内蒙古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萨祺拉与被告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萨祺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萨祺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浩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