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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邱卡怀与杨应善、院兵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卡怀,杨应善,院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967号申请执行人邱卡怀,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应善,又名杨应喜,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院兵兵,男,195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邱卡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2145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应善、院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借款38.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00及申请执行费586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时自行,自愿达成分期和解协议。案件执行费5860元、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执行人杨应善、院兵兵自愿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14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甫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