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王世发与杜贤宏、戴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发,杜贤宏,戴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1273号申请人:王世发,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杜贤宏,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戴敏敏,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王世发与杜贤宏、戴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世发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大道368号滨江花月秀水苑9幢xx室(证号:合包字第xx)、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24幢xx室(证号:合产字第xx)房产两套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公司以保险金额为200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815812016341525000002)。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世发财产保全的申请以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两被申请人杜贤宏、戴敏敏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大道368号滨江花月秀水苑9幢xx室(证号:合包字第xx)、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24幢xx室(证号:合产字第xx)房产两套。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世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柯东升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传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