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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柳中言、迂建勋等与阎春林、周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中言,迂建勋,李龙,阎春林,周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331-4号原告柳中言。原告迂建勋。原告李龙。被告阎春林。被告周萍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中言、迂建勋、李龙与被告阎春林、周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16)鲁0686民初331号民事裁定书、(2016)鲁0686民初33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阎春林名下房产证号为栖城房字第00032016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4)280157的土地,现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已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被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阎春林名下房产证号为栖城房字第00032016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4)280157土地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阎春林名下房产证号为栖城房字第00032016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4)280157的土地的查封。审判长 刘 彩 波审判员 冯 喜 卿审判员 宋 旭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媛存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