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湖南华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湘潭湘乡立发釉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湘潭湘乡立发釉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682号原告:湖南华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新湖村江家组188号(昭山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湘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湘潭湘乡立发釉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可心亭90栋。法定代表人:梁新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湘乡立发釉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湖南华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湖南华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湖南华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作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湖南华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