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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行审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刘学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刘学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1行审294号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舞阳县北京路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05787199。法定代表人赵文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宏伟,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黎明,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学工,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舞阳县。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刘学工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载明:“一、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648元。”。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征收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吕国银审判员  汪新弘审判员  王保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 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