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5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司兆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兆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6民初5681号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金狮家园。法定代表人:李玉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乃军,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司兆鹏。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司兆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乃军,被告司兆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177元,及违约金81元,两项合计为12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住房坐落本市红桥区水西园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自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被告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司兆鹏辩称,原告未尽到职责,小区内存在私搭乱盖、随意占用公共道路、毁坏绿地等现象,被告居住的房屋楼下底商经营饭馆、造成空气和噪音污染,影响了被告的休息和出行,小区的保安值班时间睡觉,且原告一直没有公布过物业账目收支状况,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天津市红桥区水西园的业主。2013年11月27日,原告与天津市红桥区水西园小区业主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载明,水西园小区业主会将水西园小区委托原告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终止。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物业服务等级四级;后经小区大部分业主同意自2015年6月起,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7元,物业服务等级三级。被告住房在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之内,建筑面积为95.8平方米。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基本履行了应尽义务,自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缴239元,自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欠缴938元,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1177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水西园小区业主会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对天津市红桥区水西园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原告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基本履行了应尽义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物业服务费,本院予以支持;同时鉴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尚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应酌情减免被告应交物业服务费的5%,即由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118元。原告要求被告交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司兆鹏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1118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司兆鹏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商 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文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