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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刘宗龙、常国文、潘锐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刘宗龙,常国文,潘锐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828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负责人:杨国,该支行行长。被告:刘宗龙。被告:常国文。被告:潘锐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被告刘宗龙、常国文、潘锐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以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