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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晓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晓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1888号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桃,总经理。被告:黄晓容。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晓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仕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