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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初字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燕与尹堂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尹堂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字1548号原告刘燕,女,1978年10月10日,汉族.被告尹堂文,男,1977年5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与被告尹堂文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燕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燕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四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湘豪 来自